青岛新房交付新规征求意见先验房后交费再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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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青岛市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流程指导意见(试行)》。在前期征求各相关部门、各区市主管部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相关企业等意见并试点的基础上,现通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先验房后交费再收房的商品房交房顺序,要求建设单位在新建商品房交付前必须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保证交房即具备办证条件。
《指导意见》共五章15大条。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明确了指导思想、法律依据及强调合同为解决双方纠纷的根本依据。第二章为新建物业交付条件及流程,共2条,在具体明确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交付新建物业的条件的同时,明确了向物业服务企业交付流程为:移交资料-承接查验-办理交接手续。第三章新建商品房交付条件及程序,共2条,在具体明确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交付新建物业的条件的同时,明确了向买受人交付流程为:提前告知-现场准备-公示资料-核实身份--查检房屋--交接资料-结算面积费用-收取其他费用-办理交接手续。此章还特别明确了检房的内容及可以暂缓或拒收房屋的情形。第四章相关责任,共5条,明确了解决交付问题纠纷的总原则为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同时明确了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相关问题投诉、举报途径及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约束举措等。第五章附则,共3条,明确了《指导意见》实施的时限等。
《指导意见》从保护买受人利益出发:一是明确了什么样的房子可以交、交什么、怎么交、出了问题怎么办等购房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对房屋交付的条件、流程等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改革;二是明确了新建商品房交付前必须完成首次登记,保证交房即具备办证条件;三是明确了先验房后交费再收房的交房顺序,避免了因先收后验还是先验后收规定不明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四是明确了房屋查验的具体内容,减少了房屋查验环节行为的随意性;五是明确了买受人有权暂缓或拒收房屋,并可选择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六是明确了物业交付必须承接查验,为后续的物业管理服务奠定了良好的管理基础。
《指导意见》特别强调合同是交付及解决相关纠纷的依据和根本遵循,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应审慎、全面,对合同示范文本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条款进行约定。

信息来源: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虾子王0001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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