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哪些项目必须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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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人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管线敷设等领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活动;
(二)市政府本级各类集中采购项目,市辖四区、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选定;
(三)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
(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出让;
(五)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的出让;
(六)公共债权、银行抵押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车辆号牌拍卖;
(七)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
(八)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九)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
(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
以外的下列项目也应当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交易:
(一)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且投资概算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建设工程类项目。
(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涉及报刊、媒体广告经营权及影视广告经营代理权等文化产权交易。
(三)农村集体土地、林地、“四荒地”、集体性质大型水面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
(四)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处置的资产。
(五)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房屋租赁。
(六)国有投资比例占到50%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广告设置权。
(七)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排放权的环境能源交易。
(八)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的经营管理权。
(九)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设工程、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
加杰特侦探 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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