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例必须用合同法和担保法,只有合同法分析是不对的噢,
还有汽车的抵押是要办理登记的,题目中没有交代清楚喽,
法院是是不会支持乙的请求的,担保法第四十条喽,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还有啊,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喽,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根据合同法甲在卖车时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甲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如果甲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案如果抵押办理了登记,乙可以行使抵押权,但不能将车归为已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