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回限期使用制度答”。这就是说,土地有偿使用必须是有期限的。 二、国务院于1990年5月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了各类用地的最高年限,具体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在法律和国务院没有作出新的规定前,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依然继续执行上述条例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不是唯一年限,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实际年限不得突破规定的最高年限,而只能限于最高年限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