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居政剥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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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社区居委会应该承担哪些任务,将属于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任务明确了,那么其余的工作,就应当属于行政性任务。
现在社区运行的实际情况中,彻底的摆脱行政职能,实行真正的群众自治既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会给群众带来极大的不便,所以,探索一种折中的社区运行模式,既让社区摆脱繁重的行政任务,又能使行政服务深入居民群众,加强社区的行政功能,参照一些南方省份的先进经验,实行政居分离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和行政组织,它是具有一套组织系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我们国家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即“社区”的管理服务机构,属于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管辖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由上述概念可知,社区居委会的法律地位是居民的自治组织,为社区内居民提供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并没有相应的行政服务的职能,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的关系仅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是现实运行当中由于各种原因,社区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一级行政组织,多种多样的行政任务都把社区当成了执行点,社区行政化已相当严重。
janelin1002 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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