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摘自《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
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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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
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
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
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
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
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
年初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入竣工
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 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
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
容。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
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