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销售和采购
第二十一条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合同的要求对出厂预制构件进行检验,出具出厂合格证,并应记录存档。
第二十二条 预制构件进入施工现场时,生产单位应向采购使用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采购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验收,并在交货单上会签。
第二十三条 采购使用单位应当向已取得相应资质的生产单位采购预制构件,采购时应查验生产单位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使用的预制构件,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进行结构性能检验时,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应在场,共同对每批预制构件进行验收和抽检,检验合格后,该批预制构件方可使用。检验后的预制构件试件应当场报废,不得再使用。
根据上述文件可以判断,预制构件的采购应属于材料购买,对总承包来说,不存在违法分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