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办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专、县属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在同意拆迁时,被拆迁人一定要明白先补偿,后拆迁的顺序,避免拆迁过后有所损失。如果遇到了选拆迁后补偿的情况,要知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拒绝这种拆迁形式。
如遭遇“逼迁”,首先,切记不要与其发生正面冲突,保存相关证据并拨打报警电话,保存相关证据,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会启动相应的程序,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才是正确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