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原卖家都不用出面的,只有当委托事项不全,受托人提供的资料不全等原因产生,原卖方才会需要出面亲自办理。
房产委托行为,是房产所有权人 (委托人)将办理与房产有关的事务,或者实施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 (买卖、出租、抵押等)的权利授与受托人的意思表示,房产委托行为又称房产授权委托行为。
公证的内容要很详细,每一项都必须明确体现。举个例子,你不能写“代为办理此房的一切事宜”,这样是无效的,房管局不会认可。
你要写“代为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并领取产权证,产权过户、收售房款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及出售该房屋的相关事宜”类似于这样。其它还有很多,比如物业交割,比如国土变更,比如地址变更等等等等。
扩展资料
房产委托行为,是房产所有权人 (委托人)将办理与房产有关的事务,或者实施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 (买卖、出租、抵押等)的权利授与受托人的意思表示。房产委托行为又称房产授权委托行为。
房产所有权人可以采用公证机关制定的标准房产委托书,也可以自行起草房产委托书。房产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房产座落位置 (片区、幢、楼、单元)、房产所有权情况、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等。
其中,委托权限可以包括:申领 (房地产证)或者办理与该房产有关的其他手续;出卖权;出租权;抵押权 (包括为委托人的债务设定抵押的权利或为受托人或者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抵押的权利等);收取租金或支付与该房产有关的各项费用;转委托权等。
委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授与受托人上述权限中的一项或数项。
全权委托是通俗的说法,但该说法并不是符合法律规范的。从人们用该词语的意思来讲,就是接受全权委托的人,完全有权利代表他处理委托的事情.应该相当于法律上的特别授权。
但因为该说法授权不明,所以,被民事诉讼法认定为是属于约定不明,而只等同于一般授权。
所以,如果需要委托某人办理某事项,是全权委托,就应当写明全部委托事项以及手委托人的具体的权限,而不能简单的以全权称呼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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