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房复地产管理制法》第38条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需符合一定条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城乡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的条件的,不能转让,具体为:
1.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房产纠纷律师网页链接 若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受行政、司法程序限制的房地产
指那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已不具备土地使用权利的房地产
指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
(四)共有房地产,需共同决定转让
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能转让。
(五)对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如该房地产正在介入权属诉讼中。
(六)没有权属证书
指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