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评估的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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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房屋征收评估走市场价
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今年1月公布实施后,住建部6月7日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办法。《办法》规定,征收房屋的价值将完全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究竟该《办法》与现行的兰州房屋拆迁安置办法有哪些区别?它会给被拆迁人带来哪些合法权益?“其实兰州市的拆迁补偿早已开始执行市场价进行评估,所谓按照‘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也就是‘同类房市场价’,并不是同类地段商品房价。”长期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的唐旭耀认为,兰州现行的拆迁评估补偿标准已经与市场价同步。记者从兰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获悉,兰州的配套地方法规正在酝酿中。目前,在新政颁布之前开工建设的项目依旧延用旧的拆迁安置办法予以补偿。
房屋征收评估按市场价走
住建部6月7日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征收房屋的价值将完全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房屋征收评估有了新流程。
《办法》明确了房屋征收评估新流程,包括选定机构、签订合同、实地评估、公示解释、交付报告、申请复核、申请鉴定等程序。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不得低于同类市场价
2003年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而按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此还进行了细化。“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评估时,还要考虑到区位、用途等因素。
拆迁办不再是“裁判员”
今后对房屋价值的评估,不再遵照政府定期发布的“指导价”,而是完全按照市场交易的价格。
政府成了征收的主体。通俗地讲在以前拆迁安置中市拆迁办是“裁判”的角色,而新的《办法》颁布后,政府成了“运动员”。
既然政府成了征收的主体,那么对于房屋价值的判断,就应该采用拆迁人、被拆迁人之外的第三方独立的判断才能公平。即便是第三方评估机构来评估价值,但如果政府还是设定一个指导价的话,就不能体现第三方的独立判断。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在这一方面予以了明确,使得拆迁补偿更加向市场靠拢。被征收人的权利被尊重。
甘肃信诺评估公司经理唐旭耀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一个指导思想,就是进一步理顺拆迁补偿当中的程序和关系。首先拆迁人不再是开发商而是政府,而政府作为征收人也不能强行征收,要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由被征收人来选定评估机构,取消了政府指定评估机构的权力,是社会公平的体现,也尊重了被征收人的权利。

我还是杰 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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