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的购房者虽然按时收到了达到《契约》约定标准的房屋,但房屋外部环境却和购房者的心理预期相差甚远。例如,小区道路泥泞,绿化全无,使购房者完全找不到心中理想家园的影子。因而我们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契约》时应对《契约》附件中关于公共配套设施的交付标准及交付时间给予充分的关注。根据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公共配套设施的约定应包括以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因而购房者在签约时是完全可以要求开发商在《契约》附件中把公共配套设施的法定项目内容填写完全并约定合理交付标准和交付时间的。日前,鼓楼区的冯先生委托我们律师陪购,我们在签约谈判过程中向开发商指出了其《契约》附件中没有关于小区道路、绿化及会所的交付标准和交付时间。谈判初期开发商态度比较强硬,不愿书面承诺,只做出口头承诺。我们认为开发商的这种做法是在敷衍了事,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我们向相关主管部门做了反映。在主管部门的介入下,就小区道路、绿化及会所的交付标准和交付时间等内容开发商同意了我们的明确要求,并做出了书面约定。冯先生也如愿签约,买到了心仪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