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而续期费用如何计算,目前的商品房使用年限规定中并无关于此项的规定。
是否会被收回:虽然对于很多房屋来说,在这个产权年限到期之前就已经执行了拆迁等操作,但是现实生活中却也不乏有商品房产权年限到期后仍然没有拆迁的“尴尬”存在,作为业主,只需要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执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