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杭州购房是不能直接入户籍的,需要达到一定的积分条件才可以入户籍,在杭州有住房只能成为加分的条件。在杭州市区有自购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的,可加三十分。
根据《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基础分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基础分指标中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分值高的一项进行积分。
“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进行积分。减分指标按照减分项目对积分进行累计扣减。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七条 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变更手续等相关业务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告知积分管理制度。第五条 已凡持有杭州市区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人员,均可申请积分落户。
扩展资料:
《杭州市居住证积分落户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 凡持有杭州市区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人员,均可申请积分落户。
第六条 积分落户在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节假日除外)集中受理。期间,申请人可前往其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当年不予受理。
第八条 申请积分落户应在本市市区城镇有明确的拟落户地。落户地原则上与居住地一致,按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城镇合法固定住所、有家庭户的亲友处、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社区)集体户的先后顺序确定。共有产权的只能商定由一户办理,其他共有产权人应明确放弃入户申请。军产房、非住宅房、商业用房、集体土地住宅不予办理落户。
参考资料来源:杭州市政府――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