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篇
(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与政府订立补偿协议 , 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
&160;&160;&160;&160;&160;&160;&160; 国务院590号令第25条、湖北省380号令第42条、武汉市234号令第44条,三级政府确定由唯一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160;&160;&160;&160;&160;&160;&160;&160; 武汉市江汉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160;&160; 补偿协议是这样订立的:
&160;&160;&160;&160;&160;&160;&160; 委托代理人签章武汉市江汉区城区改造更新局汉正天街63、64、67号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协议专用章,甲方委托代理人之一,挂牌是紫竹巷三期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
&160;&160;&160;&160;&160;&160;&160; 委托代理人签章武汉市崇安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汉正天街63、64
、67号地块旧城改建房屋征收项目专用章, 甲方委托代理人之二, 挂牌是武汉市崇安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160;&160;&160;&160;&160;&160;&160;&160;被委托人是武汉市江汉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以上甲方委托代理人依法只有一个,签发授权代订协议委托书是单方法律行为,排首甲方委托代订协议人应当是紫竹三期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排次甲方委托代订协议人应当是转委托代理人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武汉市崇安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事先应当取得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江汉区城区改造更新局签发授权代订协议委托书及其同意转委托证明。没有取得签发授权委托代订协议书和转委托证明,所签代订协议就是与签章人订立的协议,与征收主体政府毫无关系,行政诉讼,告不了政府,例如:&160;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行终450号 ,&160; 判决驳回江世德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以错列被告为由,是江世德没有与政府签订补偿协议,是与江汉区征收办及江汉区重点工程指挥部签定补偿协议,江世德不服判决,上诉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以所列被告不适驳回上诉,为持原裁定。
&160;&160;&160;&160;&160;&160;&160; 协议补偿都是银行转帐,开出银行支票或者办好银行卡,独断地给出单一的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给钱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给钱,甲方委托代理人成为中介人,只免收乙方即买方人的中介费,提供卖方即开发商的商品房屋,由乙方选购。购房非调换房,剥夺了房屋产权调换人的选择权,征收主体政府未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的房屋虽违规,替罪羊以营利为目的,可承担责任,合同一式陆份,乙方一份,甲方二家,第三人是合伙人是 N ,发生纠纷,被告不明&160; , 谁都告不了,要与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签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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