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过五年的经济适用房能买卖吗?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住[2004]48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体现经济适用住房作为政策性商品住房的保障性质,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的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请示的有关精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62号)的规定,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政府批准集中建设对社会公开销售或定向销售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房屋;住宅合作社向社员集资建设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房屋。
二、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住房。确需出售的,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单价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单价。
三、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由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按成交额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包括二十一项税费减半和出让金)
四、以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单价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的家庭(包括已住满5年的),出售后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以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
五、购买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时,购买人仍需按《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3)等文件有关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时,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可参照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发布的住房指导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并作为收取综合地价款的基数。
七、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的家庭已为所售住房超标部分补交的综合地价款,在交易时可予以核减、退还,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八、本通知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通知自2004年5月20日起执行。
个人总结:
到现在为止中国还没有出台具体相关政策出来 个人二手经济适用房的交易也没有什么保证 正规二手房交易需通过房管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才具有法律效益 光靠双发协议(就算做了公证的)私下买卖也不合法 所以更为不妥
建议你去当地房管局询问下 在我们杭州是经济适用房要按契税的完税时间算起,满了5年有房屋三证 是可以发哦房管局正常办理房屋买卖以及过户手续的
个人意见 仅供参考 如果觉得有帮助就给我加个分哦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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