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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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好意同乘的概念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员(车主或运行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车辆,不包括为专门迎送顾客或他人而无偿运营的行为。好意同乘属于好意施惠行为的一种,这种行为不仅与人们的日常生活交往活动密切联系,而且在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氛围中也是应该大力提倡和弘扬的传统美德。 (二)好意同乘的特征 1、无偿性。车辆保有人不向同乘人收取报酬,对于某些人出于朋友关系而为的请客吃饭,或者自愿承担部分路费油费,虽然同乘者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仍应认为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有偿则构成客运合同关系。 2、不同的目的性。所搭乘的他人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驶,而是为了自己的目的,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仅仅是巧合,或者仅仅是顺路而已。如果主要的运营或者行驶目的是为机动车自己的目的,为了同乘者的目的而略作其他行驶,也视为好意同乘。这也是“好意同乘”区别于免费的“专程运送”之所在。 3、合意性。同乘者须经车辆保有人同意。只有经过车辆保有人同意的同乘才能构成“好意同乘”。因为车辆保有人一经同意捎带同乘者,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带致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途中因为车辆保有人的过错造成同乘者损失,车辆保有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乘者的同乘行为若未经车辆保有人的同意,或者未让车辆保有人知晓,则车辆的保有人与同乘者因不具备一致意思表示,不构成好意搭乘。
食遍金陵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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