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住宅小区出入口、楼栋等公共部位的防盗门,是小区建设时由开发商版作为配套设施进行权配置的,如果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房时小区相关公共部位必须具备防盗门,而开发商没有配备,则业主(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配备,也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配备。
如果购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开发商没有配备,或者开发商已配备,但因故造成防盗门损坏、损毁、遗失,则应依据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是否对该类公共设施设备有具体约定来判断。
无论如何,该类公共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非物业公司财产设施,物业公司即使具有维修养护的责任,也是基于业主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或使用小区业主的房屋维修资金,业主以此拒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没有任何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