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他项权和房屋所有权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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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在现行法律中,也是个非常难以解释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甲的所有权证被撤销,回归到原有状态,即原房主的名下,但和第三人乙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有效。因为乙是善意第三人的话,他可以信任行政机关依职权发放的房地产权证,所以基于这种信任,才会同意贷款,所以这个借款合同不应所有权的丧失而无效。乙可以向甲追索债权。
现在麻烦的问题是抵押合同的问题,产权回归到原房主的名下,要实现抵押权已经不切实际了,如果甲逃掉,那么乙的债权更得不到保障。如果原房主拿到产证发现还有抵押的负担,更可能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登记机关撤销抵押的负担。
现在一般的做法是抵押跟随房屋,登记机关不主动撤销。房主拿到产权证后,转让受到限制。
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债权的诉讼,然后凭借生效文书要求法院进行查封,这样,登记机关就不能主动将房屋归还到原产权人名下。说到底,只要乙逃掉,抵押权基本上没有可能实现了。所以银行在放贷时需谨慎啊,一定要注意现实情况的调查。
小崔崔shining 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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