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中的房屋和建筑物怎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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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列》规定: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
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
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
以及其
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
设备、器具、工具
等。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
直线法
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
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
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
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
最低年限
如下:

(一)
房屋、建筑物,为
20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
4
年;

(五)电子设备,为
3
年。

其他资料:会计核算中的房屋建筑物与税法中的房产是有区别的。税法中的房产仅指有产权关系的,用
于生产生活工作及储存的房屋。而会计上的房屋建筑物则可能包括那些无法办理产权的构筑物,附属设
施。如围墙、水塔、地窖,有些企业还有自己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另外,大型建筑物内的设备、设施,
如能单独入账,也可使税法中的房产计税原值减少。如中央空调、电梯、车间内设备基础等。

税法规定,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
房屋

企业自用房产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
%~
30
%后的
余值按
1.2
%的税率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
在账簿“固定资产”
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
我司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固定资产
-
房屋”中未包括自来水工程
(含)以下项目,建议将自来水工程(含)以下项目
调至“建筑物装修”
中。
)因此,对于
自用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筹划因当紧密围绕房产原值的会计核算进行。

准确掌握房屋定义,
税法规定,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征房产税

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或者一般不
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需要并入原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
这就要求我们在核算房屋原值时,

当对房屋与非房屋建筑物以及各种附属设施、配套设施进行适当划分。

房屋的定义
为:上面有顶,四面有墙(或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以供人们生产、休息、娱乐、活
动、仓储等的场所。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区别于其他的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假山、
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厂灰窑以
及各种油气罐等,以上建筑物均不属于房产,不征房产税。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
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是指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
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等。附属设备和配套设
施往往不仅仅为房产服务,税法同时规定了其具体界限:“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
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铭钔釺唫 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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