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一楼上二楼的楼梯算一楼的还是二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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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回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答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
所谓“专有部分”,简单地说就是业主自己单独享有的或者是私人享有的那一部分,即一个单元门以内的所有空间。
所谓“共有部分”就是全部业主都有权的部分,一般指楼房的基本构造部分,附属建筑物和附属设备等;如屋顶、楼梯、楼道、车库、庭院、绿地、给排水系统、配套商业设施和休闲娱乐设施等。

共有部分你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以你有权与他协商、找居委会、业主委员会调解、向法院起诉等。
多儿的妈咪 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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