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
5.3.2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
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
表5.3.2
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人 数
一、二级
3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
三级
3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四级
2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
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0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