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挡光赔偿面积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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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居民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像房屋建筑面积那样,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由于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阳光被遮挡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在采光权纠纷中,往往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相邻关系;另一个是规划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合理规划的问题。如果无视依法规划,造成新的规划审批建筑侵犯第三人的采光权,那么法律关系发生在行政部门和第三人之间。上述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提供了两种不同的法律途径。
在这一点上,当事人一定要经过仔细分析后,方可判断自己的采光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侵犯,新建建筑和现状住宅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才可进行建设,否则就是违法建设,如果能够确定对方是违法建设,那么可向对方提出异议,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下建设的,即使是遮挡住宅的阳光,那也是合法遮挡,是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即使提出异议,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不过,虽然是合法遮挡,但考虑到新建建筑对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条件产生较大影响,这种影响给居民带来了一定的损害,为了弥补对居民的损害,有些地方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种补偿的方式,即“现状居民因新建、扩建建筑而被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居民的采光权。您可结合当地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
我们的季节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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