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房屋第一年供暖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代为收取。未售出的房屋,其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对不需要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企业办理停止供热手续。实践中,新建房第一年往往是强制性收费的,对此,开发商也有苦衷:新小区在竣工之后要想让供暖公司接入暖气,往往会跟供暖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全小区的房屋开栓率达到一定比例(一般为70%),才予接入。但开发商的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并无依据。
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2009年修正本)
1、第三条 取消职工采暖费由单位统一支付的办法,实行供暖单位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由热用户直接向供暖单位缴纳采暖费的办法。
2、第十二条 热用户改变供用热合同的有关内容或者转让房屋的,须到供暖单位重新签订或变更供用热合同。未重新签订或变更合同的,所发生的采暖费由原热用户承担。
3、第十三条 新建房屋第一年供暖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代为收取。未售出的房屋,其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4、第十四条 对不需要供热和需要恢复供热的房屋,热用户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企业办理停止供热或者恢复供热手续。供热企业应当在当年11月1日前来取措施停止供热或者恢复供热。已实施分户改造的热用户,不缴纳供热恢复费;未进行分户改造的热用户,应当缴纳供热恢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