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合同无效情况下装饰装修损失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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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在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的应如何处理

第一、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除《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无效情形外,根据《合同法》第214条及《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第3条、第15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赁合同应为无效:
(1)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3)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在城镇土地上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4)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5)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根据租赁房屋中的装饰装修是否形成附合,并区分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以确定不同的处理方式。
(1)在装饰装修物未形成附合时:
①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但实践中适用的前提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应能就该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由出租人继续使用及补偿数额达成一致。
②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则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如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系由出租人过错造成的,并不影响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物折旧费用、拆除费用、恢复原状费用及承租人因租赁合同无效而受到的其他损失等。
(2)在装饰装修物已形成附合时:
①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说明该装饰装修符合出租人的使用需求,对出租人具有使用价值,故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但此时折价的范围应仅限于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尚存的价值即现存价值,而不能以承租人支出的投资数额为准。
②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则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参见《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
3、实践中应重点把握的两大难点:
(1)如何确定装饰装修的现值损失?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一般不再考虑租赁期限的长短,只考虑承租人对其装饰装修的实际使用时间,即按照承租人已使用的时间予以折旧,而不是按照租赁期限进行分摊。
而实践中,则往往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装饰装修的造价,并根据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的期间扣除正常使用的损耗,最终确定装饰装修尚存的实际价值。而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期间已享有的装饰装修利益,则不再在列入合同无效的损失范围。
(2)如何判断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
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不能仅根据出租人的口头表示,还应当结合出租人的事实行为来判断。
实践中,有的出租人虽未明确表明同意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继续利用,但其事实上已经实际利用了装饰装修的,亦应视为出租人同意利用。如:在未拆除原有装饰装修物的租赁房屋再次开业经营;或是未拆除现有装饰装修即将租赁房屋出租给第三人,允许第三人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物进行利用;或是虽未自行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该装饰装修,但亦未明确提出不同意对其进行利用。

wangyuting3573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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