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中公共部分构成:
1.《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公共分摊面积所涉及的部分,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不包括人防工程部分)、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套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未计人公共分摊面积的公共部分:天台、飘台、泳池、架空层以及外立墙面;
3.公共土地、草坪、花园。
其中,第一部分属于计价面积,直接影响商品房的价格。
第二部分虽不属于计价面积,未计入《房地产权证》的建筑面积中,但其造价已计入商品房销售成本,其产权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
第三部分为无上盖建筑,其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同享有,权利状况已计人《房地产权证》。
扩展资料:
《物权法》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