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也就是说,房与地的关系是不可分割的。房屋是建设于土地之上的,房屋的建设基础,即为建设单位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在我国,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土地均为国有土地,任何开发商要进行开发建设,必须先行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的年限按用途分为住宅70年,商住综合50年,商业40年。因此,用于建设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从开发商从国土部门移交土地开始计算70年的使用期限。因此,70年产权的说法是指的土地使用权限,而非房屋产权。
那么,70年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呢?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块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国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权。
即使是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收回该块土地,国家收回的也只是土地使用权。简而言之就是,建设于土地之上的房屋,属于物权,不论是住宅、商住综合还是商业,对购买人而言,都是永久性的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按现在的政策需自动续期,即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但是否还应当支付土地出让金则按到时候的具体政策确定。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期满后,房子还是你的,只要它还存在。
不过,从现实情况看,强调房屋永久所有权意义不大。依照我国目前的拆迁习惯和城市建设速度,一般房屋在实际使用30年到40年后,都会面临“旧城改造”、“重新规划”之类的拆迁,届时,土地被重新收储并被重新变卖土地使用权,新建设的房屋及土地使用年限即将重新开始计算。而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得到的拆迁补偿,即包括了对房屋所有权及剩余土地使用权年限的补偿。
扩展资料: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 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的补偿是以被拆迁房屋所处地段的当前价格来衡量的。房屋的产权调换则需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与安置房的价格结算。根据被拆迁人的要求可以是异地兑换,也可以是同地兑换。
补偿安置协议特征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 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