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提存有关不动产产权证照;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也就是说,如果房屋被查封后,除了人民法院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当然包括不得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