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墙、柱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0.7%,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砌体结构构件应评定为危险点。
2,关于倾斜角度等的解释,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柱、墙产生倾斜, 其倾斜量超过高度的1/100,各种梁、板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3,屋架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 且下弦产生裂缝大于1mm竖向裂缝,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 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2/100,墙、墙体产生缝长超过层高的1/2、缝宽大于2cm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4,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5/10 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7/100),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柱,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5/100)。
木结构构件
扩展资料
第二十二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
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
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第二十五条有本章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所列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