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物业强行进行小区暖气管道改造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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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物业的工作人员,进入小区进行暖气管道改造的话,应该是热力公司的人员,如果你不了解的话,可以麻烦物业工作人员详细的沟通一下。

业主知情权,是这样的情况。

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社区,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全体业主对共有部分进行共同管理,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知情权是业主对共有部分行使管理权的基础。近年来,业主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公司的知情权纠纷案件逐年增多。

业主知情权的范围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以下资料:(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其中第五项为“其他”的兜底条款,在认定具体事项是否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时,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中以及区分所有建筑物社区的管理文件和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应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都可以作为法官自由裁量的依据。但是业主知情权有其限制范围,有的业主诉讼请求查阅客观上并不存在的资料,或者认为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账目收支明细等资料有错误,要求提供原始发票的,往往不被支持。

行使业主知情权注意事项

1. 业主知情权义务主体

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业主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但根据“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可知,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应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包销人等。业主提起知情权诉讼选择被告时,可以选择业主委员会以及所请求公布事项的实际负责人。

2.业主知情权行使要及时

由于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业主委员会以相关资料因太长时间而灭失、客观上不能提供为由导致业主知情权不能实现。此外,业主请求查阅太久以前的资料,也可能因与业主当前利益关联已经减弱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变更为由难以获得支持。因此,建议业主密切关注当年度应公开的资料,积极查阅,必要时寻求司法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海鸟2010 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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