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一套房来”不能执行的依据源,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其中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被民间俗称“一套房不能执行”的规定,由于对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居住房屋”的标准不清,使法院执行陷入困境。实践中,法院执行人员就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被执行人因为拖欠房贷或其他债务被判还钱。 据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后,目前只有南京市中院出台了适用于当地的“一套房”执行的最低标准,该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8平方米。按照该规定,被执行人家庭的居住面积如果超过这一标准,法院可以通过“以大换小”、“以近换远”等方式,将大面积房屋拍卖抵债,而为其置换或者租赁到小面积的房屋居住。而目前北京还没有针对本地的“一套房”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