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乙级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二)近3年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八)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九)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