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找到了
1:1991年2月4日国家建设部以建标(91)69号文
发布了ZBP30001-90《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内并于1991年7月1日起
实施。
2:【商容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中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条款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
,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
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
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