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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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为:

一、定义不同

动产是指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如各种流动资版产、各项长期投权资和除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

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担保法》92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

2、耐久性不同

动产一般都是存在损耗的,在移动、流动过程中都会出现一定的好损,耐久性一般都是有限的。

不动产一般都是寿命长久,比如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损耗、毁灭,且增值。我国土地有使用年限。

3、可移动性不同

动产通常不附着在土地,且是可以进行移动的。

不动产则不能移动,不动产除土地之外,其他财产如房屋、林木等都是附着于土地的,通常在空间上不可移动,若发生移动影响它的经济价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动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动产

Candy526368302 2024-05-03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1、定义

动产是指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如各种流动资产、各项长期投资和除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2、权力设定: 

动产的转让和其他权利的设定不需要书面的形式,而不动产无权的转让和其他权利的设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3、公示:

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为公示方式而不动产和其他权利的设定则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扩展资料:

不动产社会经济特性:体现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的特性。

1、价值量大:

与一般物品相比,不动产不仅单价高,而且总价大。

2、用途多样性:

也称用途的竞争、转化及并存的可能性,主要指空地所具有的特性。从经济角度土地利用的优先顺序:商业、办公、居住、工业、耕地、牧场、放牧地、森林、不毛荒地。

3、涉及广泛性:

又称相互影响,不动产涉及社会多方面,容易对外界产生影响。在经济学中称为外部性,分为正的外部性、负的外部性。

4、权益受限性:

由涉及广泛性引起。政府主要通过设置管制权、征收权、征税权和充公权四种特权进行管理。

5、难以变现性:

也称为变现力弱、流动性差,主要由价值高、不可移动、易受限制性等造成。影响变现的因素主要有不动产的通用性、独立使用性、价值量、可分割性、开发程度、区位市场状况等。

6、保值增值性:

增值指不动产由于面积不能增加、交通等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人口增加等,其价值随着时间推移而增加。保值是指不动产能抵御通货膨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不动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动产

人大菲菲 2024-04-28

1、经济学上的动产与不动产定义和区别: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一般指金钱、器物等。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效用和经济价值的物,如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桥梁、树木等。与动产相对。

2、在法律上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定义在于:

得失变更上,动产是交付主义,不动产需登记。

诉讼管辖及涉外法律适用上,动产是属人主义,不动产是属物主义。

3、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的区别:

动产抵押一般不需要登记。

不动产抵押一般要登记才生效。

扩展资料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由于是人们生产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法律对其权利的变动持慎重态度,一般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如在我国,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有关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专门法规调整。

房屋买卖,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还必须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登记,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而对于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一般以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如探矿权和采矿权。 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动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不动产

我就是小J 2024-04-22

1、权力设定方式不同

动产的转让和其他权利的设定不需要书面的形式,内而不动产无权的转让和其容他权利的设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2、公示方式不同

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为公示方式而不动产和其他权利的设定则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3、权利派生的种类不同

动产可以派生出质权、留置权。而不动产可以派生出地上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


4、管辖不同

不动产产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5、对他人的权利限制不同

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为自己土地利用的方便,可以通过相邻权或设定地役权而使用他人的土地,而动产不存在该权利。

扩展资料:

《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物权法草案》)第110条规定了善意取得的要件:“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四)转让合同有效。

参考资料:动产-百度百科

不想不想澪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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