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专。《建设工程属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刑法》,具体参见文章《楼里有人拆除承重墙,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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