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好心人能告诉我鄂建文[2007]302号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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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 鄂建文[2007]302号 关于调整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 与环境保护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以及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 号)的精神,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施工措施、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经过调查测算,决定对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相关费用的计取进行调整,并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等。 二、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作为工程专项费用,是综合测定的,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应单独立项计算。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本通知规定的费用标准。 三、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计算 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按“表1.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费率表”中的费率计取。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计费程序详见“附表三:定额计价工程价格计算程序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计费程序详见“附表四:清单计价工程价格计算程序表”。 表1 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费率表 工程类型 费 计费 率 基础 费 用 名 称 12层以下 (≤40m) 12层以上 (>40m) 工业 厂房 市政工程 详见工程价格计算程序表 安全防护费(%) 2.00 2.00 2.00 1.00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 1.00 0.65 0.85 1.35 四、使用说明 1.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费用项目组成中已包含的费用项目,不得重复计算。 2.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在签订分包合同时,由分包单位提出本专业分包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在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具体数额、预付计划和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3. 附属于房屋建筑工程,为实现房屋建筑的基本使用功能的设备安装工程,执行相应工程类型的费用标准;除上述以外的设备安装工程(含管、线等),安全施工费按1.00%,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按0.50%计算。 4.仿古建筑工程,影剧院、礼堂、体育馆、纪念馆、车站等以及相类似的工程,执行“工业厂房”费用标准。 5.大型土石方工程执行“市政工程”费用标准。 6.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按“市政工程”费用标准的50%计算。 7.房屋修缮工程、单独承担的装饰装修工程,按相应工程类型费用标准的50%计算。 8.执行“湖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取费标准”时,应将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独立列项,按3%的费率计取。计费基础为“直接工程费+综合费+价差+价差的利润”,并进入不含税工程造价,计取相应的税金。 五、有关费用的调整 1.现行《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2、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组成内容与综合费率调整为“表2”所示: 表2 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 单位:% 计算基础 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 人工费 综合费率 0.95 5.5 项 目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0.20 1.0 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0.50 3.5 夜间施工 0.10 0.5 二次搬运 0.05 按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定位、点交、场地清理费 0.10 0.5 2.湖北省市政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费用标准中的“施工组织措施费”的费率“8.0”,更改为“6.0”,并将“注:1.”的内容更改为:1.施工组织措施综合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工程定位、点交、场地清理费。 3.“湖北省仿古建筑工程费用标准”中的施工组织措施费调整见“表3”所示: 表3 仿古建筑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 单位:% 工程类型 计 费 基 础 项 目 一类工程 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 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 综合费率 2.45 1.95 1.45 其中 临时设施费 1.50 1.00 0.50 夜间施工 0.10 二次搬运 0.05 冬雨季施工 0.20 生产工具用具 0.50 工程定位、点交、场地清理 0.10 六、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所包含的内容详见“附表一:安全防护费费用项目组成表,附表二: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费用项目组成表” 七、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执行本通知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在建工程,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合同未约定的,或明确可执行国家政策性调整的,可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未完成部分按本通知的标准执行。 八、现行费用定额以及各地市相关规定,凡涉及到本通知规定的,均应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九、本通知由湖北省建设工程管理总站负责统一管理,各地市不再做另行规定。 湖 北 省 建 设 厅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告诉我邮箱地址我把全部文档发给你
好运大鸟 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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