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商品房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或者无约定,或是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进行多退少补,买受人请求退房的,不予支持;
2、面积差超过3%,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3%以内,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价款补足差价,超过3%的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