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防潮、防水的原则
根据地下室的防水等级,不同地基土和地下水位版高低以及有无滞水权的可能来确定地下室防潮、防水方案。
当设计最高地下水位高于地下室底板,或地下室周围土层属弱透水性土存在滞水可能,应采取防水措施。当地下室周围土层为强透水性的土,设计最高地下水位低于地下室底板且无滞水可能时应采取防潮措施。
地下室防潮、防水的上述划分方法在那本规范中可以找到问题补充:上述内容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97》中第4.6.2条而05年版新通则《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中6.3.3条删除的此条内容,而根据《地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规定地下室一、二、三级防水主体应抗渗选混凝土。内蒙古通辽地区多层住宅为砖混结构,地下水位-7米。按原通则地下室外墙做防潮层即可,主体结构采用砖混。但是目前我没有找到相关的规范支持。是05年通则将地下室防水级别提高了,取消防潮做法?还是新通则有漏洞,没有考虑的此种情况?请分析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