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抵押公证既是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他人,用于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在债务无法清偿时,可将该房产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房产公证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房产租赁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房产继承公证、房产赠与公证、房产侵害协议公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确认房屋产权公证、涉及房屋的保全证据、以及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事务公证等。
扩展资料:
内容
(一) 《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属于向公证机构办理担保登记的“其他财产”,主要包括:
1、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
2、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
3、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
4、其他除《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财产。
(二)用于物权担保的特定权利,包括承包经营权中的收益权、应收账款或未来可得利益等权利的质押登记。
(三) 其它可用于担保的财产或权益。
担保登记的申请人为担保权人(债权人)和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等)。担保权人和担保人申请担保登记应填写担保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担保人为自然人且已婚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外,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书;
2、主合同、担保合同及有关担保物的其他合同(如产品购销合同、承包合同);
3、担保物所有权证书、凭证或其他证据材料(如发票、买卖合同、发货明细表、产品合格证书等);
4、担保物清单及照片;
5、担保人对担保物权属状况无瑕疵的保证书;
6、担保人已婚且担保物属夫妻共有的,还应提交配偶对担保无异议的同意书;
7、与担保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抵押公证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