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原值发生变化后如何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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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宁夏案例供大家参考。
一、宁夏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明确宁夏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征收,新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细则》明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此外,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以下为通知原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17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2.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2日
二、如何缴纳――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征收。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未设立地方税务机关的市、县(区)由房产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征收(下同)。
纳税人跨市、县(区)使用房产的,由纳税人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三)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四)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情形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年应纳房产税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第八条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傻傻的双子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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