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时航拍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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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城乡规划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实施。依据【立法法】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2008年之前已建设完成的房屋是不能以【城乡规划法】来处罚的。因为法不溯及既往!!!鉴于征收条例第二十四条法规明确规定,“依据城乡规划认定未登记建筑”。因此,以2000年航拍图认定房屋是否补偿明显违背了国务院法律规定。实质上降低了法律赋予民众的基本保障!
皛白白皛 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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