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章建筑的界定法律法规】
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和有利溯及:这一原则要求新的法律(注意这里的新法通常是指实体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不发生效力,“老的按老规矩办、新的按新规矩办”,不能搞“秋后算账”。
目前我国城乡规划的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各地方的城乡规划条例,凡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均属违章建筑。概括而言,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和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获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二、在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开始施行前,城乡规划的执法依据有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1990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法》及199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据此,对于90年前私自建设房屋不做违章建筑界定,而1990年以后建设房屋,未取得城乡规划部门许可的均属违章建筑。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即便属于违法建筑也早已过了处罚时效。
拆除违法建设法律界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
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3〕42号
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