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常悦 通讯员吴梅 岳玉贵):为进一步规范单位自管住房置换行为,缓解二手房市场供需矛盾,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天津已于近日开始对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业务进行规范。消息传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许多群众纷纷来电、来访,希望能够详细的了解单位产住房置换业务细则。为满足广大群众要求,近日,记者采访了天津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就群众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为什么要对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进行规范?
1999年出台的《关于印发〈开展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试点的意见〉的通知》(房管[1999]99号),为解决群众住房问题和改善居住条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深受群众欢迎。但截至目前全市只有32家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机构、650万平方米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被规范管理,还有2000多万平方米的单位产住房分散在4000多个产权单位。有的单位没有设立管房机构和住房置换机构,住房置换操作不规范,乱办手续,乱收费,经常引起纠纷,损害群众利益;甚至有的单位没有配备专职管房人员,群众置换住房无门。群众对此意见很大,信访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行为,缓解二手房市场的供需矛盾,改善群众居住条件,需要对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进行规范。
二、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有哪几种形式?
由于公有住房置换政策性较强,容易引起纠纷。所以,要规范单位产自管住房置换,首先要规范单位产自管住房的置换形式。单位产自管住房置换应当采取自营置换和委托置换两种形式。
三、什么是自营置换?
自营置换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企、事单位成立独立法人的住房置换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住房开办置换业务。第二种是自管产单位按照市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2]75号)规定,已进行房屋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成立专业化房产经营管理企业,可以在经营项目中增加住房置换项目,开办住房置换业务。
四、自营置换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自营置换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经营管理的住房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
2、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取得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五、什么情况下要实行委托置换?
不具备自营置换条件或者具备自营置换条件没有能力进行自营置换的产权单位、房产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天津市现代房屋置换服务中心代办住房置换手续。
六、天津市现代房屋置换服务中心的基本情况。
为了解决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没有置换机构和人员的困难,市房管局设立专门的单位产住房置换机构(天津市单位产房屋置换服务中心),不具备自营置换条件或者具备条件没有能力进行自营置换的单位,应当实行委托置换,与天津市单位产房屋置换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住房置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天津市现代房屋置换服务中心是于1999年8月组建的,主要为全市拥有存量住房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房屋置换服务。几年来,先后受近130个单位委托,委托住房面积150多万平方米,办理了单位产住房置换6000多户,30多万平方米,具有丰富的单位产住房置换管理经验,为规范我市单位产住房置换市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做出了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七、对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需要规范哪些内容?
各自营置换单位和天津市现代房屋置换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房管[2004]29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工作的通知》(津房管[2004]391号)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办理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业务,严格执行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公示制度,实行明码标价。同时对不符合置换条件的,置换单位可以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单位自管产住房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