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其防火设计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装修材料、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动工;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选址方面,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物品仓库,也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进行改建。地下娱乐场所只允许设置在地下一层,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娱乐场所上下或毗邻位置,不得布置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和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建设时应与其他建筑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一般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之间应留有不少于50米的防火间距,建筑物本身不宜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在建筑设计时,应当考虑必要的防火技术措施。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礼堂,其舞台口以及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都应设水幕分隔。观众厅、舞厅的安全疏散出口,应当根据人流情况合理设置,数目不应少于两个,宽度不应小于1.4米,紧靠门口1.4米以内不应设置踏步。在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上,应设置必要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室外疏散小巷的宽度不应小于3米,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等建筑四周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