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采暖费管理办法是这样规定的:
用热户应在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的供热采暖费的2‰;
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供热采暖费的2‰。供热单位对逾期未交费用热户停热的,停热期间仅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违约金不再累计。
扩展资料:
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50%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三、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以共享层数计算)。
四、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50%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100%计算,不足2.8米的按50%计算。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25%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50%计算,不足2.8米的按25%计算。
五、闷顶(仅有进出口没有固定楼梯相通的顶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照阁楼计算,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六、超高:按超高部位面积乘以层高系数计算,其中层高系数为层高除以3米。
七、地下室和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算,未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八、其他特殊房型和部位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本地宝-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