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设防证明应当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地震局)出具。
《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四条
国务版院地震工作权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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