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在2018年制定的实施方案,方案如下: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
葫芦岛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要求,参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29号),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采暖费补贴实施范围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含编制内离、退休人员),以及与编制内死亡职工为夫妻关系的困难遗属。
二、采暖费补贴的计算与发放
(一)计算方法。
根据职工本人职务级别相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及现行供热价格标准计算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额度。
职工采暖费补贴金额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供热价格标准(元/建筑平方米)
(二)发放方式。
1.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采暖费补贴随工资每月发放。计算方式为:职工采暖费月补贴金额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供热价格标准(元/建筑平方米)÷12。
2.困难遗属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死亡前所在单位于每年十一月份一次性发放当年采暖费补贴。
(三)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正副厅(局)级1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正副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2.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人员为140平方米(需取得任职资格并被单位聘任的,下同);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人员为105平方米;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以下相应职称人员为85平方米。
3.工勤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5平方米。
三、相关政策要求
(一)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职务,是指按管理权限实际任命(聘用)并兑现了工资待遇的职务。离退休职工执行本人离退休前职务对应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编制内死亡职工为夫妻关系的困难遗属按职工生前级别计算。
(二)遇有组织、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批准提高或降低职务待遇的,按变化后的职务标准计算,从次月起执行。
(三)供热价格标准调整时,按新标准计算职工采暖费月补贴金额,从次月起执行。
(四)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住房采暖费全部由个人自行缴纳支付,各单位不再报销。
四、资金来源
按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单位性质列支。
五、其他事宜
(一)本办法自2017-2018年度采暖期起执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葫政办发〔2014〕67号)废止。此前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各市属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推行采暖费货币化改革。
(四)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