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及其配套的《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并没有与《婚姻法》想独立或者违背。
夫妻婚后购房是双方共有还是一方所有,依据《物权法》规定,应当以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内容为准。按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房屋登记以后,如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了共有权人的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而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没有标明另一方为共有人的,则属一方个人财产。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屋一般属于共有财产。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婚后购房后,应共同申请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资料,夫妻双方亦需对申请登记房屋是否属于共有房屋作出书面说明并签字确认。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于房屋性质(共有或个人所有)作出的书面确认,应当视为双方就申请登记房屋作出的书面财产约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以此确认登记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夫妻双方一致表示房屋为一方所有并签字确认,房屋登记机构据此依法将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显然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存在所谓的“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后购买房屋不管是否登记在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形。
现实生活中,由于夫妻一方恶意申请登记导致本属双方共有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利害关系人依法可以通过更正登记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还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通过诉讼程序依法确认其对房屋享有的正当权利。当然,房屋登记机构如未按《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共有权登记,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