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复口在北京买房,是在制2010年4月30起实行限制,规定需要外地户籍在北京购房人员出具在北京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一是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文件关于首套及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的要求,提出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数据等认定第二套住房。
二是要求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以及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发放贷款。
三是采取临时性措施限定新购房套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定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四是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和个人售房的征税管理。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首次明确提出,个人售房在计征税款时,纳税人不能提供原购房价款相关凭证和其他完整准确税费凭证的,税务部门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查询相关信息资料,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征收方式和应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