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业主是否权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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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女士看中了某商品房的顶层,并一次性付清房款后顺利入住,同时向物业公司交纳了当年的物业费。几场大雨之后,张女士发现天花板有水浸湿现象,后发展到漏雨的地步,于是找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通知原施工单位重新进行了防水处理,但张女士已对该住所产生反感,并要求开发商换房。此过程中,双方对漏雨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产生了争议:张女士拒交物业费和供暖费,而物业公司认为已及时联系维修,且房屋质量不是物业管理问题,张女士不能拒交物业费和供暖费。 【疑惑】 1.房屋质量有问题,业主是否有权主张物业公司赔偿? 2.该赔偿费用是否能与物业费抵消? 【解析】 本案例中开发商、张女士、物业公司三者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开发商与张女士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作为卖方应当对其出卖的标的物―房屋承担责任,因此开发商基于其赔偿责任对张女士负有债务;张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应当对张女士所居住房屋和环境进行正常的管理和服务。如果物业公司如约履行了义务,而张女士不交纳物业费,则是张女士对物业公司负有债务。 本案中张女士无权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因为本案争议的标的物是漏雨的房屋,而物业公司并非合同的相对方,因此与房屋质量之间并没有直接联系,张女士只能向开发商主张赔偿。 张女士主张将物业费、供暖费与房屋损害赔偿抵消是不妥的。因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法》第九十九条所讲的“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开发商对张女士负债而张女士却对物业公司负债,这两种债务虽都是金钱债务,但并不符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的条件。只有张女士对物业公司负有到期债务,物业公司也对张女士负有到期债务且债务种类相同的时候才可以发生抵消的情形。 那么供暖费又该如何处理?小区一般是采用小区外的供热厂的热力供热,如张女士不交纳供暖费,供热厂就要受到经济损失。虽然一般情况下业主和物业公司单独签有供暖协议,但物业公司收取供暖费的行为应该属于法律规定的代理行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产生的结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供热厂依约供暖,张女士也应当履行交纳供暖费的义务。本案中张女士拒绝交纳供暖费,那么她对供热厂负有债务。 综上,张女士提议的抵消行为是不恰当的。当事人可采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如由开发商向物业公司支付张女士的物业费和供暖费,张女士不再向开发商要求赔偿。法律规定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若物业公司同意,张女士可将自己对物业公司所负有的交费义务转移给开发商。开发商在替张女士支付物业费和供暖费后,赔偿义务就履行完毕。若张女士向开发商要求的赔偿数额少于其应负担的物业费和供暖费的总和,张女士还需向物业公司交纳不足部分。 (北京博儒律师事务所供稿)
隔壁老袁无敌 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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